《办法》指出,申报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并承诺经认定后连续三年仍在我市举办且展会规模不能小于认定前的展会。
2、申报单位应为在佛山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有多个主(承)办单位(机构)共同举办的,由主要出资方或租赁场馆方提出申报,并附其他主(承)办单位(机构)的申报授权;
3、单个展会展览场地规模应达到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且搭建展位面积相当于600个标准展位以上,参展商在150家以上(含150家),有境外企业(含境外品牌及合资品牌)或行业龙头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参展;
4、邀请到会专业采购商1000人以上(含1000人)或组织专业观众1万人次以上(含1万人次),国际参展商或国际专业观众占10%以上;
5、展会主(承)办单位(机构)及参展商积极配合维护知识产权,没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没有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案件;没有重大责任纠纷;
6、主(承)办单位(机构)没有行业不良诚信记录、没有列入行业黑名单;
7、展会如有多个主题,涉及多个领域的,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内容进行认定;
8、展会能够统计采购商或专业观众数量;
9、佛山市重点品牌展会每年认定一次;
10、凡符合认定条件的展会,由主(承)办单位(机构)向登记注册地的佛山市各区会展职能管理部门提交认定申报材料,经各区会展职能管理部门初审后,加具意见报市商务局。